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提高综合国力,1999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条例部分内容如下:
“国务院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1)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2)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
一、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候选人的条件
国家自然科学奖候选人应当是推荐书附件提交的8篇代表性论文或专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2.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我国公民。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一、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先进性是指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二、国家技术发明奖候选人的条件
国家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也就是独立完成一项或者全部推荐书“技术发明点”一栏中所列的创造性技术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国公民和组织。
一、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类别
1.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其中,工人农民技术创新组,奖励工人、农民身份的一线科技人员完成的科技成果。
2.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3.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
4.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国防工程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其中,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组,围绕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系统性、创新性、有效性和带动性进行评价,奖励等级标准参照重大工程项目类。
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条件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条件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候选单位。政府部门一般不应当作为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四、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设立于1994年,是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级科技奖励,1995年正式授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0个。1995年至2016年,共有19个国家的106位外籍专家和2个国际组织(国际水稻研究所、国际玉米小麦改良中心)、1个外国组织(美国德州大学MD安德森癌症中心)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获奖人的国籍 |
总人数 |
获奖人的国籍 |
总人数 |
美国 |
32 |
加拿大 |
5 |
德国 |
17 |
巴西 |
2 |
日本 |
12 |
荷兰 |
3 |
英国 |
5 |
瑞士 |
1 |
法国 |
7 |
印度 |
1 |
意大利 |
5 |
新加坡 |
1 |
瑞典 |
3 |
澳大利亚 |
3 |
俄罗斯 |
5 |
古巴 |
1 |
丹麦 |
1 |
新西兰 |
1 |
泰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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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